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辦法出臺
發布時間:
2018-08-01
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出臺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各階段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加強全過程安全質量風險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
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出臺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活動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保證各階段合理的工期和造價,加強全過程安全質量風險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
《辦法》對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工程監測、質量檢測單位各自需承擔的安全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
《辦法》同時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風險評估、組織專家論證,并委托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支護結構、圍巖以及工程周邊環境等進行施工監測、安全巡視和綜合分析,及時向設計、監理單位反饋監測數據和巡視信息。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施工監測點的布置和保護情況,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并對工程重要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由此,建立起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制度、工程監測制度和施工前條件驗收制度。
《辦法》還對工程周邊環境的保護、工期和造價等進行了規定,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組織調查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管線、橋梁、隧道、道路、軌道交通設施等工程周邊環境。工程周邊環境嚴重影響工程實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嚴重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線路規劃方案時盡可能予以避讓。同時,《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招標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和造價進行論證,論證時應充分考慮工程的復雜程度及其周邊環境拆除、遷移等對施工工期和造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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